当事人信息

-1- 原告:丁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原告:马继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告:刘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告:吕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告:郎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丁建明、马继亭诉被告刘桂香、吕淑玲、郎宝林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所有的肇东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肇东林政字(2007)第13564、13562、13566、13565号林权证所记载4205棵林木的执行,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2、判决肇东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肇东林政字(2007)第13564、13562、13566、13565号林权证所记载4205棵林木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4日,肇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与本案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0)黑1282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本案被告借款本金160万元。该案在2020年7月30日肇东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2 -2-

被告辩称

财保2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所有的林木。2021年3月31日,原告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黑1282执异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桂香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建明、马继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连家兴 审判员  曲景权 审判员  柳云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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