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贵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胙城乡胙城村。
被告:延津县胙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延津县胙城乡胙城村。
法定代表人:寇卫强。
审理经过
原告张贵民与被告延津县胙城乡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贵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