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隆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0号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二层2D1-261。
法定代表人:常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清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隆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清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穂仲案字第2159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清艳未按生效裁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隆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邹清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分别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邹清艳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邹清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已经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向有关单位推送;
四、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邹清艳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邹清艳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深圳隆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代理人。在约谈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上述情况已全部记录入卷。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263元,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邹清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终本约谈中已对上述情况确认,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执行实施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