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原告梁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振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