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原告梁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振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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