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原审被告):吴沁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26号新华大厦1-4层。 负责人:陈健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贝,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诉人吴沁芳与被申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长沙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诉人吴沁芳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诉人吴沁芳撤回申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诉人吴沁芳撤回申诉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长华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姜雨蓓 书 记 员 廖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