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山,男,生于****年**月**日,回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董小兵,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洛阳沃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兴华东路与滨河北路交叉口龙安小区4号楼东门栋一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系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5X7。 法定代表人:罗宝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梦,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云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广惠街康桥香溪里售楼处101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领,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山与被告董小兵、洛阳沃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云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一份,申请撤回对洛阳沃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云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玉山撤回对洛阳沃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云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吉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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