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捐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僧楼镇小张村,身份证号:*。 被告:谭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僧楼镇郭庄村,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捐捐与被告谭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诉称

原告张捐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谭豪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2、木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2日,2019年9月30日,被告谭豪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7月20日被告谭豪共欠原告张捐捐借款本金4万元,被告谭豪从2021年8月份开始,于每月25日前归还原告张捐捐借款本金3000元,直至4万元本金还清为止,至此双方之间所有债权债务终结; 二、如被告谭豪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捐捐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三、原告张捐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捐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阳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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