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营业场所新密市新县城东大街22号。
负责人:孟辉,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孙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政通路与溱水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强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73694956C。
法定代表人:吕俊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孙权、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于2021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322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