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胡升国. 原告:穆太力普·喀迪尔. 委托代理人:朱国勋,新疆叶尔羌律师所律师。 被告:喀什昊院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区市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廉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恢,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升国、穆太力普·喀迪尔诉被告喀什昊院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升国、穆太力普·喀迪尔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升国、穆太力普·喀迪尔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升国、穆太力普·喀迪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原告胡升国、穆太力普·喀迪尔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盛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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