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曾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诉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43500元及相关银行同期利息给付至该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挖机经营,2018年被告请原告为其挖树桩,共计欠款16万元。事后,原告找被告结清款项时,被告仅于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上写明分两次还清款项。被告先后偿还了11万元,尚欠43500元至今未予偿还,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本诉求履行偿还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从事挖机经营,2018年原告经人介绍联系到被告到被告承包的土地上挖树桩,2019年1月29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共计挖机费用人民币16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到曾某挖机款人民币拾陆万元整〈160000.00〉还款期分两次还清一次还款七万整〈2019年5月15号〉二次还款2019年11月15日还清余款玖万整,身份证,欠款人黄某,2019年1月29日,电话151××××2788”。欠条出具后,被告共计还款116500元,还下欠435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挖机费用43500元,庭审中有被告出具的条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之间对挖机费用未约定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黄某支付挖机费用43500元,放弃相应利息的举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如有证据能抵销、吞并原告之诉,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某支付挖机费用43500元; 上述给付内容,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887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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