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王文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81号。 负责人:阚惠民,该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新天地商业广场65-603。 法定代表人:黄金俊。 被执行人:黄金俊,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黄鼎丞,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蔡秀莲,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周朝娜,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金俊、黄鼎丞、蔡秀莲、周朝娜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执152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王文全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王文全称,商品房的所有权属于异议人。异议人与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价款为1,600,622元。案外人于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向被执行人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交付房款1,410,000元。2015年4月1日,交付了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钥匙实际入住。请求解除对位于细河区北新路63-4号-111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查封了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细河区××号××号住宅房屋,2019年9月10日本院续查封涉案房屋,2021年7月1日王文全提出异议。 另查明,2014年6月23日,王文全与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约》,约定购买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细河区××号××号房屋,支付了购房款1,410,000元,并实际占有该房屋。 此外,案外人还提供其缴纳取暖费、物业费、电费的票据。 另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辽09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据此,破产重整程序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移送破产程序处理。因针对被执行人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已被其他法院另案裁定受理,故案外人王文全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王文全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竹玉 审判员 关 兵 审判员 钟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