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和坤,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
委托代理人张锦胜,永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志盛(曾用名陈智盛),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坤与被告陈志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坤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和坤以已与被告陈志盛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和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和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