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洋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斌,山西诚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晋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刘洋飞与被告刘晋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洋飞及其诉讼代理人张鹏斌,被告刘晋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同村。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7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当时均未写欠条。2018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无法还款,遂写下欠条两支共计120000。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仅还款25000元,剩余95000元仍没有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借条二支,共计120000元;2、从壶关县人民法院调取的刑事案件的询问笔录。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是借了原告120000元,已经还了35000元,现在还欠原告85000元。

被告质证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收条4支,共计3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刘洋飞和被告刘晋雁系同村。2017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7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共计120000元。2018年11月7日,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10000元;2018年11月13日,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10000元;2019年1月17日,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5000元;2019年1月29日,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10000元;以上共计35000元。现被告还欠原告借款8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洋飞和被告刘晋雁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借款85000元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归还原告借款85000元之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2016年还另外给过被告10000元,被告没有出具借条,共借给被告130000元的事实,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刘晋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刘洋飞借款8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原告刘洋飞承担125元,被告刘晋雁承担9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华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昕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