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世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昔阳县。
被告:杨海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李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世荣与被告杨海庆、李俊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李世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7200元。事实和理由:杨海庆、李俊杰在昔阳县建材城从事装修业务。原告为了装修阳煤小区5号楼1单元202楼房,经熟人介绍,2018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杨海庆、李俊杰等都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款总计68000元,分期付款,签订合同时交付定金3万元。实际上,被告杨海庆分三次收了原告58000元,其中定金3万元,原告儿子李文豪交给被告杨海庆8000元,原告女儿交给被告杨海庆20000元。为了入住,原告向刮墙工人支付工资3000元及材料费1800元。由于被告违约,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装修义务。故原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按照《民法典》586、587确定的定金罚赔原告27200元,计算方式为:68000元*20%*2=27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在起诉本院后,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的地址,但未送达成功,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世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原告李世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