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世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昔阳县。

被告:杨海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李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世荣与被告杨海庆、李俊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李世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7200元。事实和理由:杨海庆、李俊杰在昔阳县建材城从事装修业务。原告为了装修阳煤小区5号楼1单元202楼房,经熟人介绍,2018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杨海庆、李俊杰等都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款总计68000元,分期付款,签订合同时交付定金3万元。实际上,被告杨海庆分三次收了原告58000元,其中定金3万元,原告儿子李文豪交给被告杨海庆8000元,原告女儿交给被告杨海庆20000元。为了入住,原告向刮墙工人支付工资3000元及材料费1800元。由于被告违约,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装修义务。故原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按照《民法典》586、587确定的定金罚赔原告27200元,计算方式为:68000元*20%*2=27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在起诉本院后,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的地址,但未送达成功,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世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原告李世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