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望都县融媒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631593585285P。
住所地,望都县广播电视台。
负责人,王晓波,该中心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青山与被告望都县融媒体中心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青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望都县融媒体中心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青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青山撤回对被告望都县融媒体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