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873951112U。 被执行人:苗彦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市。 被执行人:濮阳市聚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3431914W。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苗彦伟、濮阳市聚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苗彦伟、濮阳市聚隆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902执28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常佳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乔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