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颐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公路1778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颜加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南,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高电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越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浩二路亿源通雪象工业园D栋101。
法定代表人:颜培亮。
审理经过
上海颐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高电华、深圳市越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9)沪710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输费用370,000元、利息损失46,545.48元(以本金37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申请执行人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暂计2266.25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450元、案件受理费7213元、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高电华名下银行账户内共有存款3318.81元,本院均已冻结(2022年1月25日冻结期限届满),并全额划拨。另有部分账户因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已作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高电华名下网络资金账户内共有存款139.63元,本院均已冻结(2022年1月25日冻结期限届满),并全额划拨。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高电华名下共有车辆2辆,分别为粤BXXXXX和粤BXXXXX,因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作轮候查封(2023年2月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越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共有存款0元,因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已作轮候冻结(2022年1月25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5.除已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车辆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委托被执行人高电华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高电华进行线下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调阅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越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458.44元,本案债权本金尚余366,541.5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