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彰武分公司,住所地,彰武县。
负责人:杨某,系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某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彰武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某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5日向郭某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郭某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郭某艳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郭某艳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郭某艳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郭某艳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郭某艳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郭某艳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某有限公司彰武分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为2335.02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辽092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