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于福山,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于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福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峰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于福山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峰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减半收取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