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郭庄村。 被执行人卢红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清涧办事处清涧三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林与被执行人卢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晋088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9375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2021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并于5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1年1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 4、2021年1月14日,通过河津市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的登记信息。 5、2021年1月14日,通过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津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6、2021年5月1日,走访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二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无财产可供执行。 7、2021年5月12日,本院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卢红星。 8、2021年5月3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东   明 审判员 杨春荣审判员侯克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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