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明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涉案纠纷应由上诉人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人身损害的发生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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