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乔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杨志君,云南点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洱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乔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海珍、检察官助理何佳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乔生及其辩护人杨志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瞿乔生无证驾驶云29×××**号轮式拖拉机,载木某、史某、王某1、施某、李某1和李某2沿前甸线(麦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K1+1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木某死亡,史某、王某1、施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瞿乔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2、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施某、史某、王某1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瞿乔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瞿乔生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宽处理。建议对瞿乔生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瞿乔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杨志君对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称瞿乔生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瞿乔生判处八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木某生前育有三子:李桃、瞿某和瞿乔生。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询问,李桃、瞿某均不要求被告人瞿乔生对被害人木某的死亡进行赔偿,被害人施某、李某1、李某2不要求被告人瞿乔生赔偿其医疗等损失,李桃、瞿某、施某、李某1、李某2均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史某、王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史某、王某1与瞿乔生已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瞿乔生及其辩护人杨志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转立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检验鉴定聘请书、(洱)公(法医)鉴(尸体)字[2020]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云通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04006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肇事车辆勘验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拖拉机详细信息证明、强制保险单、死亡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尸体处理通知书、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送达回执、证据公开记录、施某、王某1和史某的出院证、放弃轻重伤鉴定申请书、委托书、不予调解通知书、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2、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施某、王某1、史某的陈述、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被告人瞿乔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乔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瞿乔生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瞿乔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瞿乔生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杨志君辩称瞿乔生认罪认罚,系坦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建议对瞿乔生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应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以及案发后瞿乔生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瞿乔生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瞿乔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永辉 人民陪审员 李桂舒 人民陪审员 杨德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宏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