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雅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兴业路5号6#楼二单元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MA5KAAM303(1-1)。
负责人:何国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良,男。
被告:郑培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雅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郑培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雅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雅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北京雅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雅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思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