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许波,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东港市。 被告:潘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荣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