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洪湖市。
被告:肖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洪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康诉被告肖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康以与被告肖念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