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西曲培,男,40岁,1975年6月1日,藏族,地址:普兰县。 被告侯仓林,男,47岁,1968年7月28日,汉族,地址:普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扎西曲培侯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西曲培于2016年3月1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扎西群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扎西曲培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丹增赤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边巴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