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青河县青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友好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努尔加娜提马马伊,该镇镇长。
审理经过
2021年8月26日,本院收到青河县青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起诉人青河县青河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伍向原告偿还借款3,174元及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王伍通过签单借款方式在镇政府财务处借款用于“黑龙江7人培训”。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上述借款,被告却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履行职务行为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河县青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