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阎梅,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贺荣威,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阎梅与被告贺荣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阎梅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阎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阎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阎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