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文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圆,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凡,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爱尚蛙餐厅,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与冶金大道交汇处(和平大道**印象城****商铺)。 经营者: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告: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龚文辉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爱尚蛙餐厅、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龚文辉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文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文辉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龚文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红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璇 书记员涂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