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657515184,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泉苑街68号。 负责人:宋具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恂、卢勇全,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邓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申请人:雷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勇、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勇、雷艳名下价值人民币968,670.61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邓勇、雷艳名下价值人民币968,670.61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怀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