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青冈县。
被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由孟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