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小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申请执行人郭圣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小玲之女。

申请执行人郭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小玲之女。

被执行人郭伟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曾红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伟全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小玲、郭圣杰、郭璐与被执行人郭伟全、曾红装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226650.8元,到位金额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郭伟全、曾红装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股息红利、财付通、阿里巴巴、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郭伟全名下所有的位于潘桥乡老屋村5组(权证号码:0××3)房产一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无法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郭伟全、曾红装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伟全、曾红装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小玲、郭圣杰、郭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伟全、曾红装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小玲、郭圣杰、郭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已对被执行人郭伟全、曾红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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