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忠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辽阳勇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段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曹文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市天北建筑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99-27号富虹阳光尊邸27号楼1单元18号。

法定代表人滕连彬,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冰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忠宇与被执行人辽阳市天北建筑防水施工有限公司、辽阳勇峰实业有限公司、赵冰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辽阳市天北建筑防水施工有限公司、辽阳勇峰实业有限公司、赵冰宜银行存款254864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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