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怡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申请人:邓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邓怡华因与被申请人邓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小林的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款项1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怡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邓小林的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款项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邓怡华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智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黎敏岚 书记员陈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