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深圳市罗湖区深**路**号罗湖商务中心**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4016H。
法定代表人:古少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松镇江**文化园**栋代码:91340721786536447Y(1-1)。
法定代表人:林水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井湖大市场信用代码:9134072115127106X8。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2016)皖民终645号判决书所规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斗星城2-B1栋1201室-1208室、2B2栋1201-1205室2934.99平方米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