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洪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审理经过
抚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了(2019)辽04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洪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辽04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王洪国未按判决规定期限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抚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2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网上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洪国有网络资金、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抚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表未载明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洪国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王洪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进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