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安庆市文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青年新村1幢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HLTM1L(1-1)。
法定代表人:余志文。
被告(反诉原告):陈明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庆市文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东装饰公司)诉被告陈明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陈明东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余志文和被告陈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文东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共计913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中旬,被告陈明东找到我,要求公司为其顺安南苑10号楼1509房间进行装修。经协商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其装修工程款承包额为3.8万元,开工日期定为2020年5月25日;竣工日期定为2020年7月30日。开工前,被告支付了定金5000元,剩余未履行合同进度支付工程款,拖至2021年1月完工。现已投产使用。工程完工后我找到了被告,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及增加项目款项,被告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不予支付。我多次和被告进行协商,被告不予理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拖欠剩余的工程款9135元不结账。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书的约定,无理拖欠原告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明东辩称,1、9135元我不认可,我只认可剩余工程款3000元;原告说未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错误,我们按照工人进场支付工程款,合同上没有注明需要支付多少钱。
陈明东同时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装潢合同逾期违约金(6个月18000元)及期间造成在外租房费用(350元/月*6=2100元);2、对装潢质量出现问题予以整改修复,如不及时整改修复,则由反诉人另聘第三方产生修复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3、反诉诉讼费由安庆市文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5日反诉人和被反诉人就迎江区顺安南苑10楼1509室签订装饰合同,合同期间被反诉人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安排工人进场,现场无人管理,并将承揽的合同施工转包,以支付材料款,同时工期一拖再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从2020年8月底开始催促发生多次争吵,被反诉人总是以事情多,在县里施工,工人不接电话等各种理由对反诉人进行忽悠,工程拖至2021年2月。对工程质量中发现的窗户墙面不平整、出现裂纹,铝合金窗子防风条不装,纱窗不作,洗脸池漏水,洗菜池漏水,卫生间坐便器溢漏,淋浴花洒安装,瓷砖开裂漏水,阳台顶部开裂多处出现的问题多次交涉没有回应,不提供材料品牌及合格证只要钱不谈质量。
因被反诉人的工程质量又不修复反诉人无法居住,在外租房,已给反诉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反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本诉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判决支持反诉人的请求。
文东装饰公司对陈明东的反诉辩称,1、合同上已明确约定工人进场支付35%,反诉人一直未履行,只给了定金5000元,第二笔款一直以自己资金不到位于7月8日才支付10000元,剩余的钱也是根据所有时间往后推移。甲方未履行约定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负。对装修质量问题,2021年2月8日反诉原告发信息给我说有问题,我3点时回复他人在不在房间里,他说不在;第二次我让师傅去他家里,他不让师傅去他家,说不让他维修。
文东装饰公司就本诉和反诉一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营业执照、装修施工合同书、预算书、微信聊天记录、增项内容预算书。
陈明东就本诉和反诉一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装修施工合同书、预算书、装潢付款时间表、图片、微信聊天记录、在外租房证明、光盘。证明1.2020年5月29日进场,后面一个月因为施工违规被物业封起来,从8月开始我就开始催促他,合同约定7月30日交付房屋。2.2018年开始我在外租房,2021年3月份才搬进新房。租房协议是房东和我爱人签订的。3.装潢质量多处出现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经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结合案情,综合认定。
综上,结合庭审和当事人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5月25日,陈明东(甲方)与文东装饰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装饰施工合同书》,约定装修施工地点:顺安南苑10幢1509室,装修施工内容:见附件一《预算单》,承包方式:全包,总价款:38000元,工期:自2020年5月25日开工,至2020年7月30日竣工,工期60天;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工程款付款时间:第一次工人进场支付35%,第二次木工结束油工进场前50%,第三次工程完工支付15%;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方100元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乙方可作待工处理,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负;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元违约金。2020年5月底,文东装饰公司安排水电工进场施工。2021年1月24日,文东装饰公司将装修钥匙交还给陈明东。
陈明东向文东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情况如下:2020年6月3日支付5000元,2020年7月8日支付10000元,2020年9月20日支付5000元,2020年12月11日支付5000元,2021年1月17日支付5000元,2021年2月9日支付5000元,以上款项合计35000元。
施工期间,文东装饰公司增加了“榻榻米”和“灯具开关”两项装修内容,根据文东装饰公司出具的预算书显示,“榻榻米”按650元/㎡(同衣柜单价)计算,共5.9㎡,工程款为3835元,“灯具开关”工程款为2300元。根据陈明东和文东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志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1月2日,余志文向陈明东发送了灯具照片三张,2020年11月4日,陈明东说:“灯,主要是客厅简单,大气,亮度,另外无所为。”2020年11月22日,余志文向陈明东发送了灯具照片两张,陈明东说:“第一个”。根据文东装饰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灯具安装后,陈明东对灯具进行了遥控调试。
本院查明 根据陈明东提供的现场照片以及经本院现场勘查显示,案涉房屋存在墙面粉刷不平整、墙面开裂、踢脚线出现缝隙、瓷砖出现裂纹、水池漏水等瑕疵问题。文东装饰公司在与陈明东沟通过程中以及本案庭审中均表示愿意维修,陈明东表示不愿意由文东装饰公司进行维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案涉工程已完工并交付给被告,故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3000元,被告应予支付。关于原告主张的增项工程款,虽然被告在庭审中对增项工程款不予认可,但被告认可原告对案涉房屋进行增项施工的事实,施工以后亦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故本院认定被告对增项工程构成默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双方仅就增项工程款的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关于“灯具开关”部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载明,被告的要求为客厅简单,大气,亮度,其他无所谓。被告并未对灯具开关的价款提出明确要求,故原告主张2300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榻榻米”部分,原告根据衣柜单价650元/㎡计算,符合装修工程交易习惯,故其主张3835元本院亦予认定。
关于反诉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及期间在外租房费用、整改修复费用的反诉请求。本案中,反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施工工期过长,且施工工程存在多处质量瑕疵,反诉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反诉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鉴于反诉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其自身亦存在违约情形,故反诉原告应对案涉工程逾期负有相应的责任。由于反诉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由反诉被告负责维修,故对于反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维修费用,本院根据现场勘查以及反诉原告提供的照片反映的质量瑕疵程度,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酌定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和维修费用为5000元。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请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陈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文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9135元;
二、反诉被告安庆市文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陈明东违约金和维修费用5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陈明东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明东(该款原告已预交);反诉费15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陈明东负担100元,反诉被告安庆市文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25元(该款反诉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