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淑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告:谭跃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金淑芬与被告谭跃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金淑芬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淑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淑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4元,由原告金淑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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