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罗县水务局。
负责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罗县万达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
审理经过
原告平罗县水务局诉被告平罗县万达水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平罗县水务局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罗县水务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罗县水务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元,由原告平罗县水务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