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拜城县众兴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米吉克乡三大队。
经营人:薛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拜城镇金苑小区6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英,系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军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一师五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拜城县众兴汽车维修中心诉被告何军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拜城县众兴汽车维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拜城县众兴汽车维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