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解放东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621247。
负责人:曾青华,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林晖,广西立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逢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职员。
被告:代春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邱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
被告:戴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被告:欧和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诉被告代春雷、邱丽华、戴昌军、欧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同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以被告代春雷、邱丽华、戴昌军、欧和平已偿还完拖欠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春雷、邱丽华、戴昌军、欧和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撤回对被告代春雷、邱丽华、戴昌军、欧和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代春雷、邱丽华、戴昌军、欧和平负担,于2021年8月21日前支付(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