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虹,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告:覃刚,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虹与被告覃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2021年7月6日,王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王虹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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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虹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潆予
人民陪审员 黄保平
人民陪审员 唐慧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苏琴
书 记 员 杨蕊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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