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国军,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李志芬,女,汉族,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关于汪国军与张中军、李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志芬在金融机构开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志芬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7e229b75ba804107@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8.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