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志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华,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宪君,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吴俊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淑艳,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河北昌兴特种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王瞳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隋张星,经理。
审理经过
杨志涛与吴俊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志涛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志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杨志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