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根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刘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审理经过 赵根义与刘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赵根义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根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根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赵根义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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