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3147340153。

法定代表人:龚仕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双林,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大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665977T。

法定代表人:罗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46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9454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38945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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