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柳林县庄上乡薛家岭村村民。
被告:任书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柳林县庄上乡薛家岭村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任喜明与被告任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喜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喜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任喜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