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河子市甜梅商行,住所地:石河子市乌伊东路。 经营者:杨田梅,女,住石河子市。 被申请人:新疆胖八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河子市甜梅商行与被申请人新疆胖八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39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石河子市甜梅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胖八哥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石河子市甜梅商行经营者杨田梅以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户名:杨田梅,账户:×××)中1,000元存款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新疆胖八哥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阿依丁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