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78040720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于2020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5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潘士江 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 谷荒 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鞍西检刑诉〔2021〕Z282号 指控 事实 2021年3月9日10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附近,被告人张某居间介绍,促成被告人顾某某与证人夏雨之间的毒品交易,夏雨通过张某两次微信转账给顾某某2800元人民币购买毒品0.94克。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指控 罪名 贩卖毒品 量刑 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辩称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潘士江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谷荒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张某居间介绍促成毒品交易双方完成毒品交易,系从犯,初犯,偶犯,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张某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顾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朋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爽 书 记 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