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霞,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本溪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亿嘉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山水俪城H组9#-24。 法定代表人:于长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人,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霞诉被告本溪亿嘉德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5%计算,计算至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于长香间系亲属关系。2018年4月24日,于长香称其成立驾校需要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利息约定按月给付,月利率为1.5%,还款时间约定于2019年4月24日前还清。自借款后,于长香每月按约定给付原告利息1.5%,—直给付至2019年9月。由于于长香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后,再未履行给付利息,且借款本金15万元到期也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本溪亿嘉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赵霞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始按月利率1%计息至付清时止)。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本溪亿嘉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玉祥 审 判 员 刘彩凤 审 判 员 藏元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轩 书 记 员 孙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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